中捷員工熊抱女同事3次還摸臀...獲判賠13萬的慘痛教訓
台中捷運一名男員工在去年初時約女同事看電影,男子在停車場熊抱女同事3次,最後一次還摸女子的背部、臀部,期間女子不斷將男子推開,女子事後向台中捷運公司提出申訴,也提出性騷告訴,男子辯稱有取得女子同意,一審判男子得賠女子10萬元,另繳公庫3萬元,拘役50天,得易科,緩刑2年,二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台中捷運公司一名男員工在去年2月10日下午5時許,邀約女同事前往台中站前秀泰影城看電影,同日晚間9時許,二人看完電影後,男子陪同女同事前往停車場取車,未料男子突然趁女子不注意時,熊抱女子三次,最後一次還以手觸摸女子的背部、揉捏臀部。
女子事後向台中捷運公司提出性騷擾的申訴,經談台中捷運公司調查後,認定屬實,女子再提出性騷擾告訴。
不過檢方調查時,男子雖然承認有擁抱女子,但否認有性騷擾犯行,辯稱行為都是經過女子同意。
一審時,男子則改口認罪,還向法官求情,案發後已離職從事醫院行政工作,每月收入約4萬多元,仍需負擔房貸、撫養父母,對於女同事「深感抱歉」,希望能當面向女同事道歉,不過法官安排兩次調解日,被害女子都未出庭,導致調解破裂。
一審依違法性騷擾防治法,判拘役50天,得易科5萬元,緩刑2年,另賠償女子10萬元損害賠償,支付公庫3萬元。
全案由檢察官上訴台中高分院後,認為檢察官認定原審量刑過輕、指摘判決違法,並無理由,駁回檢察官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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