陌生男瘋狂追求「門口站崗」 女子因跟騷法這規定無法申請保護令
一位開小店做生意的女性,遭來店消費的陌生男子追求不得,男子每天在店門口站崗,還向左鄰右社打聽女子姓名住址。立法委員陳瑩日前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質詢時表示,這位女性向她陳情,辦公室陪同報案後兩年後,陌生男子再犯,卻因「跟蹤騷擾防制法」2年內才能申請保護令的規定,讓被害人無法獲得保障,質疑現行規定是「對加害人寬容」。
陳瑩表示,該女子長期一人在店裡工作,某天來了一位男性,消費後表示想要追求這位被害人。女子明確告知已有家庭、小孩,但男子仍天天在店門口「站崗」,甚至向左鄰右舍打聽女子姓名、電話及住家地址,「一開店就要面對癡漢,讓女子不堪其擾向我們陳情。」
陳瑩表示,依現行「跟騷法」處理流程,若被害人第一時間未選擇申請保護令,報案後警方會先以書面及口頭告誡,持公文告知行爲人不得再犯,達到警告意涵;若行為人2年內再犯,得依法申請保護令。但機制存在盲點,若行為人持續騷擾被害人,被害人到了第3年不堪其擾希望申請保護令,或行為人到了第3年才再犯,一切程序都必須從頭來過。
她指出,該案行為人再度找上門時,因時間超過3年,已無法申請保護令,必須從報案開始重來。警政署提供的資料中,「跟騷法」去年6月實施至今,受理案件2999件,其中被害人一開始沒有選擇申請保護令、僅以書面告誡者為1453件,此類案件中,後續有109件申請保護令獲准。
陳瑩說,這表示至少有109位行為人不甩警方告誡、無視公權力,「現行規定卻太過仁慈,根本是對加害人寬容、給加害人機會,應盡速修法。」
警政署則表示,據統計有八成案件因警方介入後,跟騷行為即終止;「跟騷法」三讀通過時,有附帶決議3年後修法,將再行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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