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員警辯「少女好奇加上大人糊塗」性交43次 判8年10月
台北市許姓警員利用值勤放假輪休時,借住女性麻將牌友的家,藉各式機會染指女牌友12歲的女兒。許承認不倫,但辯與少女為合意性交。台北地方法院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等判許9年6月徒刑,台灣高等法院考量雙方和解,今減為8年10月徒刑。
檢方起訴指出,許姓警員2019年在朋友聚會中認識被害少女的母親,兩人成為朋友。被害人母親因為許平日留宿警察宿舍,邀約許可於放假輪休時到新店區家裡休息,許因此常在被害人家中休息、過夜。
2021年3月,許進入少女房間,不顧少女說「不要」、「很痛」,強制性交得逞。後來少女認為許對她的家庭經濟有幫助,放棄反抗,任由許多次性侵。
檢方指控,許自2021年3月到12月以每周1次的頻率,分別在房間床上、廚房內與少女性交41次得逞,另於12月22日晚間利用接送少女放學的機會,將車子停靠在碧潭路下的停車格與少女「車震」1次得逞。
許稱,知道少女的年紀,感到抱歉,事情是「少女的好奇加上大人的糊塗」所致,還稱少女後來開始交男朋友,就拒絕與他再性交。少女表示,許認她為乾女兒,她叫許「叔叔」,一開始許睡客廳,因媽媽覺得天氣冷叫許和她一起睡房間,許都挑媽媽去上班的時侵犯她。
少女證稱,國小6年級時認識許,媽媽去朋友家打麻將剛好跟許同桌,許會給她吃紅500元。許說如果發生性行為講出去就會完蛋,她擔心許「會完蛋」所以沒說。一審根據許的供證、被害少女證述,認定許犯罪。
北院認為許身為警察,卻利用被害人母親提供住處的善意,無視被害人才12歲心理、人格均待健全發展,先後數十次與少女性交。判決說,許嚴重戕害少女心靈、兩性認知,他犯後雖坦承犯行,不過,卻將發生的原因推為歸少女「主動要求」、「一直拜託」,依犯1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許有期徒刑8年,依42個「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各判許有期徒刑3年4月,訂應執行刑9年6月。
高院審理期間,因雙方和解,量刑因子變動,改判許8年10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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