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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工花3千吃到鄰居國中妹 急掏30萬和解換免囚
高雄傅姓男子愛慕住在隔壁的15歲國中少女,找上少女學姊牽線,約好上床一次給少女3000元,前年11月傍晚少女下課後,傅男驅車載著少女到汽車裡館開房,不僅依約付款,牽線的學姊還拿到1000元報酬,少女父親氣炸,傅男掏出30萬元和解,法院審理後,依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罪,判刑3月,緩刑2年。
判決指出,從事鐵工的傅男與少女都是鄰居,兩人認識多年,愛慕少女的傅男,前年11月找上少女的同校學姊介紹,稱如果跟他一起上汽車旅館開房,願意給少女3000元。
學姊將傅男的要求轉達給少女,經不起金錢誘惑,前年11月傍晚6時許,少女下課後隨即跳上傅男轎車直奔摩鐵,完事後傅男付給少女3000元,另外還給牽線的學姊1000元當報酬。
結果少女收錢與人發生關係的事情在學校傳開,老師發現後通報少女父親,父親發現女兒在外接客,氣得對傅男提告,高雄地檢署偵結,依與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罪,將傅男起訴。
高雄地院審理時,富男與少女父親達成和解,賠償30萬元完畢,法官考量傅男犯後態度良好,與少女父親達成和解,少女也願意原諒傅男,依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要接受法治教育。
檢方不滿,認為傅男用金錢和少女發生關係,卻僅輕判3月還可緩刑,完成無法達到警惕與預防效果,會讓人誤以為只要付出和解金就可獲輕判,上訴爭取改判。
高雄高分院審理時,少女才知道原來傅男交了30萬元和解金給父親,因少女對一審判決無意見,願意原諒傅男,也沒有上訴的意思,合議庭認為一審法官量刑時已充分考量,認事用法無誤,駁回檢方上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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