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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裝乩身嚇少女脫衣猥褻 還視訊竊錄沐浴照判4年半
「我是乩身要聽話脫衣服,否則出去會被車撞死」賴姓男子3年前邀約年僅16歲少女在嘉義住處,以鬼怪之說恫嚇少女,依其指示褪去內衣任他摸胸,賴4度對少女強制猥褻,自慰射精在其內衣褲上洩欲,還在視訊竊錄其裸照,一審被判4年半,不服上訴,二審今駁回,維持原判。
一審認賴犯強制猥褻共4罪,其中3罪各處8月,另1罪處9月;以他法使少年被拍攝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處3年2月,應執行4年6月。賴認判太重,僅就量刑部分上訴二審。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原判決就本案量刑部分,已依法逐一審酌,作為量刑依據,且未逾越法定刑度,也無違背公平正義的精神,也無裁量權濫用情形。同時,賴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理由,已經原審量刑時列為量刑因子詳予審酌,且賴上訴後,也無增加有利於其量刑事由,因而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賴於2020年1月間,結識被害人少女,並明知她未滿18歲。2020年1月間,他邀約少女至嘉義縣住處,在2樓神明廳向她恫稱「我是乩身要聽話脫衣服,否則出去會被車撞死。我朋友不聽我的話就被車撞死,這都是神明的意思」等語,少女不敢反抗,聽從指示將上衣及內衣褪去,任令賴以手撫摸其胸部。
同年2月至5月間某日,趁少女至其住處,在1樓浴室以相同言詞恫嚇她,聽從指示將上衣及內衣褪去,任令賴以手摸胸,並自己打手槍直至射精在少女內衣、內褲上,且聽從指示穿著沾有賴精液內衣、內褲,前後4次強制猥褻得逞。
同年中旬晚間6時許,少女在浴室內洗澡時,賴以LINE通訊軟體與少女視訊,在少女不知情情況下,拍攝她裸體沐浴的猥褻影像且截圖,竊錄少女身體隱私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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