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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貨公司電梯涉偷拍女子裙底 男被判刑2月賠6萬
嘉義市趙姓男子在百貨公司電梯內,涉嫌持手機拍錄女子裙底風光,女子查覺有異報警,警方依電梯監視畫面循線找到趙男,雖然手機內影片已刪除,仍被依法送辦,嘉義地方法院依妨害秘密罪判刑2月、IPhone14手機沒收,女子另提告要求損害賠償6萬元,趙男認為金額過高,但法院仍判給女子。都可以上訴。
今年1月23日晚間9點40分,趙男搭乘百貨公司電梯,趁年約20多歲妙齡女子背對他的機會,開啟手機照相功能,彎腰以右手持手機伸至女子裙底拍攝隱私部位,女子似乎有聽到手機發出拍照聲,她離開電梯後尋求保全人員協助調閱監電梯監視畫面,果然看到趙男在她身後偷拍詭異舉動,於是報警。
警方循線找到趙男,他雖然已將手機內影像刪除,但有電梯監視器畫面佐證,他坦承不諱,警方依法送辦,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嘉義地院依妨害秘密罪判刑2月、IPhone14手機沒收,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被害女子另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慰撫金6萬元,趙男認為金額過高,法官認為女子因此事所受痛苦,提出的精神慰撫金適當,判給被害女子。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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