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未滿14歲少女車停路邊侵犯 花蓮狼判刑7年4個月
陳姓男子開車載一名才國中2年級的女性友人,竟趁機停在靜僻路邊,對少女強行親吻、襲胸還指侵,案發後傳訊要求被害人不得說出實情,花蓮地院一審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7年4個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與被害少女只是普通朋友,也知道她就讀國中2年級。去年1月,他約少女見面,開車載少女經過花蓮縣豐濱鄉瑞港公路時,見四下無人,將車停在路邊,在車內強行親吻、環抱少女,被害少女多次表示不願意,掙扎推開,仍被陳伸狼爪撫胸、指侵得逞。少女不甘受辱,向友人哭訴並報警處理。
陳男偵審過程坦承犯行,但表示不清楚少女年紀,律師也辯稱當時陳男酒醉,認知能力有顯著降低之虞。
花蓮地院合議庭法官認為,陳男與被害少女並非男女朋友,知道她就讀國中2年級,卻利用開車載女子的機會對她性侵,惡性非輕;被害少女證稱陳當時雖喝了酒,但講話、開車能力都正常,既然陳當時能開車,還將車停在路邊對被害少女強制性交,顯見犯案時認知與辨識能力與常人無異。
合議庭法官審酌,陳男事後還傳訊息表示「會教如何做筆錄,要求什麼都不要講」,阻止少女說出實情,意圖串證,且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獲得原諒,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刑7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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