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軍人開車約女友出遊 旅館開房間性慾高漲硬上判緩刑
職業軍人黃姓男子去年7月,開車載女友外出遊玩,晚間投宿嘉義市某旅館開房間,不顧女友生理期,服抗憂鬱症藥物身體不適,將他推開,「硬」上性交,完事後女友打電話向友人求救報警,嘉檢起訴,地方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黃男1年8個月徒刑,緩刑2年,緩刑期交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判決說,黃男開房間見女友沒穿衣服,僅穿著內褲,色慾薰心,違反女友意願,不顧女友持續地拒絕,強行與女友發生性行為並射精;黃男在法官審理時供稱,女友當時有說不要,但性慾高漲,沒辦法控制自己,立刻停下。
判決書指出,黃男犯案時有現役軍人身分,所犯妨害性自主罪屬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7款之罪,被害女友拒絕不願意發生性行為,黃男知道仍執意硬上女友,發生性行為,涉犯刑法強制性交罪。
合議庭審酌2人為男女朋友,相約出遊,相對於一般不認識陌生人發生相同情節,較為輕微,案發後女方自殘送醫,以及偵查中黃男與女方以10萬元和解,女方同意減刑等,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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