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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與未滿16歲少女發生關係 曾有類似前科判刑2年6月
有與未成年少女性交前科的已婚陳姓男子,上網認識未滿16歲少女,兩人交往後發生3次性行為,被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基隆地院審理後認定3次犯行,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上網認識未滿16歲少女,兩人再透過LINE交談,成為男女朋友。去年8月28日凌晨,陳男到少女的住處,在未違反少女意願下,兩人發生性行為。9月3日晚上11點多又到少女住處,隔天凌晨兩人又發生性行為。9月6日凌晨陳男開車載少女到外木山湖海路的海邊,在車中發生性行為。
少女的母親察覺異狀,查問後得知陳男犯行報案。警方通知陳男到案說明後送辦,基隆地檢察檢察官偵查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陳男。
陳男在檢方偵查中、法院審理時坦承涉案,並與少女證述情節相符。另有基隆長庚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刑事局鑑定書、陳男與少女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現場照片等事證,法院認定陳男犯行。
法院指出,陳男明知少女年紀尚輕,心智發育並未完全健全,對於性行為缺乏完全自主判斷能力,竟未克制情慾,與她性交,嚴重影響少女身心正常發展。審酌陳男犯後態度、曾犯數次類似犯行及犯罪手段,並考量陳男生活情狀,3罪各判刑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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