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警員薛貞國夜店遭圍毆奪命卻非「因公死亡」 遺孀提告結果出爐
台北市信義區9年前發生「夜店殺警案」,時任信義警分局偵查佐薛貞國被眾人圍毆致死,他的妻兒申請因公撫卹,銓敘部最終決議依「意外死亡」核發撫卹金,家屬不服認為薛應為「因公死亡」,提行政訴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薛不是依法執行職務,並非因公死亡,判決家屬敗訴,可上訴。
2014年9月13日凌晨2時許,曾威豪與劉芯彤在信義區夜店「SPARK」與安管人員起衝突。凌晨3時,劉芯彤打電話約蕭叡鴻至酒店商討如何討回公道,蕭約人到夜店現場助勢,並拉住安管理論。
當時休假接獲通報的薛貞國與同事莊瑞源到場排解,薛表明身分,蕭等人情緒失控高喊「乎伊死」。薛遭眾人圍毆,共犯許淳凱更持紅龍柱痛毆薛貞國身體兩次、頭部一次,薛死亡。
薛的家屬申請因公撫卹,而銓敘部審查小組須等司法案件結論佐證,為了避免延宕發給撫卹金,2016年先按病故標準核發,至於因公撫卹部分,待司法案件釐清、完成審查後,再另案處理。薛貞國妻兒不服向保訓會提復審被駁回,提行政訴訟救濟,而銓敘部因公審查小組最終決議依「意外死亡」撫卹。
薛的妻兒主張,案發的ATT 4 fun大樓是薛貞國管轄責任區,薛身為信義分局偵查佐,身份是公務員,休假期間仍具備警職身分,接獲同仁通報到場查訪、執行職務,並第一時間表明警察身分,試圖維繫現場秩序,卻遭現場群眾包圍,以紅龍柱、棍棒、拳腳毆擊暴力身亡,應屬於公務人員在職因公死亡,請求法院撤銷銓敘部處分,銓敘部應做成「因公死亡」撫卹的處分。
北高行指出,依警政署的員警飲用酒類禁止服勤規定,員警服勤時不得飲酒,或有酒態、帶有酒味等,若服勤前有飲酒,應事先請假或報請調整勤務時段,可知若飲酒沒有請假或報請調整勤務時段,仍然擅自服勤,即非依法執行職務。
北高行認為,根據法醫研究所解剖及鑑定報告,薛貞國血液酒精濃度換算為呼氣酒精濃度為0.925毫克,且相關人員訪談也指薛案發前在餐館、酒店餐敘飲酒,可見事故發生前,薛已有重度飲酒,足以影響衝突判斷能力,不應擅自服勤,但薛違反規定未依程序通報,而逕行處理案件,不是「依法執行勤務」。
再者,北高行根據刑事二審判決,認為第三波衝突發生,是因薛貞國有對曾威豪做「起腳」的動作,而此動作已超出執行職務範圍,引起其他人加以反擊,也不是依法執行職務。
判決指出,薛貞國違反服勤不得飲酒規定,及對曾威豪起腳的動作,才被認定為非依法執行職務,銓敘部審查小組依「意外死亡」撫卹,而非因公死亡,處分沒有違誤,判薛的妻兒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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