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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船長走私毒品不服判刑 二審刑度未變+沒收近6百萬
莊姓船長與陳姓友人2年前經黃姓男子引介,結識有意走私毒品的顏姓男子,莊男與陳男鋌而走險開漁船至東沙島取得毒品後,載往屏東鹽埔漁港走私入境,後經檢警查獲,一審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莊不服上訴,高分院判處刑度不變,並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597萬1000元。
判決書指出,莊男提供自家漁船作為毒品運輸工具,在陳姓友人的漁船掩護下,在2021年4月底至5月初之間,駕船至東沙島東南約90浬一帶海域,向不明船隻取得以38只麻袋,其中分裝有總重約623公斤純度達79%之甲基安非他命,自屏東縣新園鄉鹽埔漁港走私入境,後由其他共犯運往彰化、新竹(關西)等地。
莊男一審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莊坦承犯行,但認為一審量刑過重。莊辯稱先後向顏男取得1120 萬元,除交予同夥陳男等人並作漁船修繕、籌備犯罪事宜,已全然用罄故無所得,他認為,原判決宣告沒 收其犯罪所得為不當,上訴至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不過,高分院合議庭經審理後,認為莊男犯行明確且走私毒品數量龐大,並迅速自南台灣散布至中、北部, 對於社會治安、國民健康之危害甚鉅,而其在全案中擔任要角,惡性非輕,仍應量處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
法官認為,原審判決就量刑理由的說明略嫌過簡,並未將部分已扣案莊男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對於莊被告犯罪交付部分款項與共犯事實的認定,未盡明確,故予撤銷,並仍按原審諭知之刑度判決之,全案仍可上訴。
※ 珍愛生命,向毒品說 NO!毒品危害防制諮詢專線 0800-770-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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