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新聞
test
0:00 /
0:00
獨/貨車駕駛毒駕撞死台中科技老闆 二審駁上訴判4年
苗栗縣盧姓男子有施用安非他命遭查獲紀錄,前年1月間,開大貨車行經國道一號時,衝撞對向車道,撞死開賓士車的台中市涂姓科技業者,盧驗出毒品反應,盧男辯稱,案發前在朋友家烤肉,疑朋友吸毒,致他吸入煙霧,但未獲法官採信,二審昨天駁回盧上訴,仍依毒駕致死判4年。
判決指出,苗栗縣42歲盧姓男子在2014年間,有多次服用安非他命的紀錄,盧在前年1月10日凌晨3時許,駕駛大貨車行經國道一號北上138.7公里時,衝撞中央分隔島。
大貨車橫停在雙向車道上,盧的大貨車車頭、前半截車身衝向南下內側車道,當時57歲涂姓科技公司負責人在對向車道,駕駛新車要價400萬元的賓士,涂閃避不及,直接撞上,涂到院前即死亡。
警方在盧同意下驗尿,驗出有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認為盧涉毒駕致人於死罪,移送法辦。
一審時,盧男否認犯行,辯稱驗尿前的96小時,沒有吸毒,只有到朋友家烤肉、喝酒,喝醉之後睡在朋友家,不知是否朋友在吸食安非他命,導致他吸入煙霧後驗出反應。
一審認為,根據衛福部函覆的資料,吸入含有安非他命等毒品的二手煙霧,在文獻上沒有因此驗出煙毒或安非他命毒品反應的研究報告,而盧男驗出的甲基安非他命濃度,經換算後503.6ng/mL,已超過大數據統計分析,不能安全駕駛標準500ng/mL的標準,認定犯行明確,加上盧沒有賠償被害家屬損失,依法毒駕致死罪,判刑4年。
盧男認為量刑過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仍維持一審認定,昨天駁回上訴,維持判刑4年,可上訴。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共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