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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 留意兩類申報
公司營業情況不佳而無法繼續經營,導致解散、廢止時,應注意兩件事情,包含公司營所稅決算申報、營所稅清算申報,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記得在規定期限內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當公司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在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並在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稽徵機關申報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且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
此外,公司在清算期間的清算所得,應在清算結束日起30日內,依規定書表格式向國稅局申報,並在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的營所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若公司宣告破產,則應於法院公告債權申報期間截止十日前,向稽徵機關提出當期營所稅決算申報;若未依規定時間申報,稽徵機關應按照查得資料,核定該公司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高雄國稅局舉例,假設甲公司於今年3月1日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3月11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書發文日期為3月18日,並於5月27日清算完結。
甲公司113年度營所稅決算申報,應在3月18日次日起45日內辦理,即5月2日前;113年度的營所稅清算申報,則應在清算完結日5月27日起30日內辦理,也就是6月2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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