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列報成本 以實際支付價款為準
民眾買房,常會與建商協商減讓折價,日後出售,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要留意,列報成本應以減價、折讓後的餘額,也就是實際支付價款來申報,以免虛報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向建商購買房地,自2016年1月1日後取得產權登記,日後出售在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應注意取得成本申報金額是否正確,若簽訂契約後,房地買賣總價款有減價或折讓,應以實際支付價款金額,作為取得房地的成本。
國稅局舉例,甲君於2020年3月間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地,買賣契約書記載房地價款2,500萬元,交屋前甲君要求建商給予減價,雙方協議後減價200萬元,甲君實際支付給建設公司的房地價款為2,300萬元,買賣契約書雖未重新簽訂,但日後出售該房地,須以取得房地支付成本2,300萬元申報。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共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