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重組大陸股權遞延納稅 須符合五大條件
隨著經濟環境改變,許多台商企業會檢視集團在中國大陸的投資架構以便進行重組。因應台商重組時遞延納稅降低稅負成本,近期中國大陸針對股權架構重組案件「59號文」進行討論。
以股權轉讓特殊性稅處理遞延納稅為例,依大陸財稅[2009]59號文及相關規定,需同時符合以下五項條件:
第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第二,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50%。第三,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第四,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最後,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若重組交易涉及跨境,欲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遞延納稅,將稅款遞延至以後再次轉讓股權時交納,除了滿足上述五項條件外,還需符合以下特定重組樣態:
樣態一:境外母公司將境內大陸子公司股權,轉讓給另一100%直接控股的境外子公司,沒有造成以後股權轉讓所得稅變化,且境外母公司三年內不得轉讓境外子公司股權。
樣態二:境外母公司將大陸子公司股權,轉讓給另一100%直接持股的大陸子公司。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兩岸商務與稅務服務會計師林瑩甄指出,在特殊性稅務處理遞延納稅中,基礎條件之一的「合理商業目的」是多數台商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遞延納稅最大的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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