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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後判決持有的財產六個月內補報遺產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生前將財產登記他人名下,等到被繼承人死亡後才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日起六個月內補報遺產稅,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將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且權利歸屬有爭議,等到被繼承人死亡後才經法院判決為其所有,依規定,遺產稅納稅人應就這筆財產移轉登記請求權自判決確定日起六個月內補報遺產稅。
國稅局則應自納稅人在前述規定期間內補申報日起算核課期間,如未依規定期間補報,則會自法院判決確定日起六個月隔日起算核課期間。
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在2011年7月24日死亡,繼承人已在申報期限內辦理遺產稅申報,但因甲君生前將所有房地借名登記在乙君名下,經繼承人在2015年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乙君返還房地。
法院在2022年5月4日判決確定,乙君應將房地所有權移轉給甲君繼承人公同共有,是繼承人丙君在判決確定日起六個月內補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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