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2.0 有條件享優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2.0在2021年7月上路,最高稅率為45%,為的是抑制投機客短期炒作,不過仍有「七類可豁免」情形,只要符合財政部公告的調職或非自願性因素等要件,可適用較低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房地合一稅2.0規定,交易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兩年以內、超過兩年未逾五年、超過五年未逾十年,以及超過十年者,分別適用稅率為45%、35%、20%及15%。
國稅局表示,如果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因素,須出售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的房地,財政部有公告明定,在辦妥戶籍登記並自住,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後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終止勞動契約,因此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在2021年7月1日後持有期間五年以下的房地,可以按較低稅率20%,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官員舉例,陳小姐原本在新北市工作,在2021年1月購買位於新北市的房屋,但因公司調派至高雄市,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在2023年5月出售新北市的房地,因符合調職因素,可適用較低稅率20%申報房地合一稅。
而除了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因素外,還有六大情形也可享有豁免,按較低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
適用優惠稅率的其他六種情形,包含一、依《民法》規定出售在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的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二、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含欠稅,以至於房地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三、因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地負擔醫藥費。
四、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而出售自住房地。五、個人與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因共有人未經其同意而交易該共有房屋或土地,導致須交易其應有部分。六、個人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屋、土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的未償債務,因無足夠資力償還債務的本金及利息,導致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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