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 新建物屋頂應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立法院會今(29)日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大修正重點為增訂「建物設置太陽光電」及「地熱專章」。增訂符合一定條件的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應於屋頂設置一定裝置容量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後續經濟部與內政部將共同研商相關子法規範。
關於「建物設置太陽光電」部分,經濟部說明,呼應國際發展趨勢,規範新建、增建或改建之建築物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其設置兼具屋頂隔熱,增加綠電供給等多重效益,並可結合建築設計,避免二次施工,提升建築美觀。
另,在「地熱專章」部分,則是明確地熱開發行政程序。申設程序部分,以專章方式制定完整規範,由中央會同地方等相關部會建立聯審機制,加速行政程序。
水權年限從原先2~3年增加至20年,使水權與電廠營運年限匹配,降低開發不確定性。永續共榮部分,除要求發電後進行尾水回注達90%,以確保當地自然資源永續使用外,亦兼顧維護在地溫泉產業及原民權益,要求必須提出溫泉產業影響分析報告及落實原住民族諮商程序。透過前述多元面向,加速並確保地熱發電的開發。
經濟部指出,除上述修正重點外,此次也針對離岸風電、小水力發電及生質能發電等項目,以排除場域限制方式發揮多元效益,另為使公有建築物設置再生能源具領頭示範效力,以及擴大廢棄物於再生能源熱利用的獎勵效果等多項主軸,進行修正。
修正內容包括:一、離岸風電免限制於領海範圍內:回歸技術性定義本質,並因應國際離岸風力發電之技術發展趨勢,放寬不限於領海範圍內,以促進未來技術發展。二、放寬小水力發電設置形式:鼓勵利用既有水利設施及旁通水路進行引水發電,並納入水力用水以外水利建造物得附屬結合發電規劃,增進場址多元利用。
三、公有建築物領頭示範:於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時,工程條件得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由現行「應優先」裝置,修訂為「應」裝置,強化設置效果。四、考量廢棄物熱利用效益:新增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經處理後製造為燃料者」之熱利用效益,訂定熱利用獎勵。
五、生質能發電就近處理、減少集運:在符合區域發展及用地目的前提下,放寬燃燒型生質能設置區位限制,使生質能發電可就近處理農業設施、工廠等設施餘料,有助於產業餘料循環利用、並減少料源集運的碳排放。
經濟部表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提供再生能源潛能的場域釋出,並整合相關行政程序,朝一致、簡易及排除限制方向推動,以強化2050淨零排放路徑氣候法制基礎,後續實際執行細節仍將透過相關子法與配套機制予以規範,研擬過程中,將邀請利害關係人及相關民間團體共同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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