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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非公務機關外洩個資限期未改 最高罰1500萬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非公務機關」違法外洩個資者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最高可處1500萬元以下罰鍰。
由於我國個資外洩事件頻傳,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個資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第1-1條,本法的主管機關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
本次修法針對「非公務機關」外洩個資之情事提高罰則,非公務機關者違法外洩個資,將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非公務機關若未採行適當的安全措施,防止個資被竊、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訂定個資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業務終止後的個資處理方法,情節重大者,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1500萬以下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本次修法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1條之1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國民黨立委鄭麗文登記發言說,這次修法非常可惜只做半套,成立專責委員會,加重非公務機關的罰則,雖然企業管理必須規範,但對公務機關卻毫無任何處置,台灣目前發生多起公務機關將人民個資外洩的案例,例如戶政資料外洩,至今查無人負責,今日修法卻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如果政府機關無法以身作則,未來台灣的數位發展輪空談,包括數位身分證仍舊高度爭議,無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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