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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行動/政府應專法管融資公司 別搞拼裝車
融資公司放款亂象已非單純市場秩序的問題,甚至逼著許多財經小白還未入社會就背負債務,演變成社會問題,訂定「融資公司法」專法規範已是刻不容緩。
現行融資公司的管理漏洞百出,甚至經濟部連融資公司的登記項目都未訂定。不論是現行的公司法,或是銀行法,都管不到這些從事消費貸款的融資公司,且因消保法所保障的是「真正的買賣」,假買賣的受害者不在保障範圍,也十分荒謬。
即使根據公司法第十五條,對融資公司的管理上仍有許多破口,像對企業放款僅以淨值百分之四十為上限來規定,完全不看其他條件,公司亂放款給還不出錢的民眾後導致壞帳損失,除非股東提告,否則沒有其他的處罰機制。諸如此類的問題,與其在消保法、公司法這些法規去補破網,搞一台融資公司管理的「拼裝車」,倒不如直接制定一套完整的專法。
其實融資公司在台灣已存在數十年,用高利放款給「邊際戶」(因信用問題無法向銀行貸款的客戶)的營業模式,只是現在問題愈演愈烈,可說是繼二○○八年雙卡風暴之後,戕害年輕人債台高築,甚至說是動搖國本都不為過。
若能有一套「融資公司法」規範,相較於僅以租賃公司的自律規範來約束業者,在執行上絕對更加有力。因為自律規範管不到未加入公會的會員,更何況,融資公司並不等同於租賃公司,融資公司依然是「化外之民」,完全不受約束。更重要的是,管而不罰,效果等於零,有了專法才有罰則。
至於設置專法之後,該由誰管?最適合的應該仍是金管會,畢竟融資公司這些消費性貸款業務,銀行也都有承作,監理機關也應有一致性,也更具相關管理的專業。政府相關部門應該趕緊研議專法、亡羊補牢,不要再使財經小白成為「法外孤兒」,也才能洗刷「詐騙之島」的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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