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短評】大陸漁民之死應速蒐證 讓真相避兩岸敵意升溫
金廈海域大陸漁船遭海巡署查緝釀2死發生多日,檢察官已介入查辦,但真相迄今停留在各言爾志階段;刑案究責第一要務,在藉蒐證確立事實、重建現場,檢察官未必是證據最後解讀人,但有呈現真正的絕對責任。
金門海巡隊CP-1051艇與大陸漁船2月14日發生事故,海巡署稱快艇上沒有器材、來不及攝錄,是空口白話,海巡員當下想驅離?想登船?還是官民有別的衝突?海巡署始終沒有一個定調的說法。
檢察官辦案有「先還原事實」,「再對被告有利不利一併注意」、「最後決定適用法律」的順序,最應率先發動是蒐證。海巡快艇是否碰撞漁船,檢察官如沒有作保全艇身有無擦傷跡證的動作,會讓案子愈辦愈開花。
海上追逐本有相撞的風險,檢方辦過失致死案,相撞兩方的船體都有勘驗及鑑定的必要,才能查到真相是什麼,不能隨便查一艘就了事。
基隆籍「世暉31號」漁船2015年9月在桃園竹圍外海作業時,遭1萬1300噸的砂石貨船「亞泥2號」撞擊,「世暉31號」翻覆造成4死,海巡署即將「亞泥2號」拖上岸採證,採到碰撞痕跡。
2013年6月英國籍「信心號」貨輪疑在海上撞沉我蘇澳籍「豐榮106號」漁船,海巡署海上緝捕到「信心號」要求停駛,並進行採證,查出船鼻、船上的刮痕,客觀事實讓「信心號」船長承認碰撞肇事。
依上述案例,海巡署有鑑識、判讀船舶肇事證據的資源與能力,不過,金廈海域事件的受調查人是海巡署本身,「嫌疑犯」要賠錢是善後誠意,「執法者」不能坐視、放棄任一可能證據的獲取。
海巡署對大陸漁船執法造成人命損失,2位漁民之死,至少出現自翻、雙船碰撞、多次碰撞不同版本,海巡署具有船體碰傷的鑑別能力,此前提下,檢察官更應在第三方見證下對快艇主動採證,用證據查證海巡署、倖活漁民的說法誰真。
海難造成兩岸敵意升溫,可能引爆國安危機,保障國安危機的重要性,遠勝於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要保護的法益。檢方應提升視野釐清翻船始末,如果棄權,捨主動出擊蒐證而不作為,可能落入包庇自家人譏評,有害無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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