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在監投票?人權槓上裁量權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最高行政法院昨天就受刑人是否可在監投票開準備程序庭。左起為林姓受刑人委任律師薛煒...

林姓受刑人提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明年總統大選時在台北監獄設投票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准假處分,桃選會抗告。最高行政法院昨開庭,雙方律師交鋒,選委會律師顏碧志指不可能特地為受刑人設投票所,應由立法決定,林的律師團稱投票為民主共和國原則,也是國民權利。

二○○六年修正的刑法及總統副總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刪除受褫奪公權者不得投票規定,也就是受刑人仍有投票權,但十七年來受刑人沒能投票。

因距大選僅剩五十九日,最高行政法院昨行準備程序,請抗告人桃選會、備位相對人中選會與林姓聲請人律師團說明。顏碧志說,總統、公職人員選罷法都有針對選舉人分布情形,分設投票所規定,條文不是要「便利個別選舉人」,除選務人員有特別規定,其他人不應「量身訂做」。

顏說,受刑人犯罪非選務機關造成,備戰軍人、住院病人也都不能投票,選舉應採公開、祕密、平等原則,在監獄設投票所,會不會被質疑有人為操作空間?監獄環境封閉,非他人可自由進出,開票也是問題,不是適當投開票場所,選務機關的裁量權應尊重。他也質疑受刑人資訊封閉,無法知悉候選人的政見。

律師團成員陳宜均指不讓設籍北監四年的林投票,違反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判決、公政公約等意旨,反指軍人、病人並非「設籍在當地之人」,北監現有一二三名設籍受刑人,讓他們與選務人員一起,無祕密投票問題。

選委會質疑受刑人資訊不足,但律師團認為受刑人比一般人可能更有機會好好閱讀選舉公報,何況候選人也不可能拜票拜到家裡頭來,且為選民「量身訂做」投開票所何錯之有?在監獄設投開票所是唯一解方。

律師團表示法務部認為監獄可設投開票所,符合公開原則,但顏碧志說法務部表示矯正署是收容機關,任何人不能進入戒護區,成爭辯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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