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本質是終身監禁」 違憲判決大法官有異見

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王宏舜/台北報導
憲法法庭。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憲法法庭昨判決無期徒刑假釋再犯一律再關廿五年規定違憲,但大法官蔡宗珍、朱富美均認為,無期徒刑本質上是終身監禁,立法建置撤銷假釋殘刑為廿五年,已是限縮服刑期間,也沒有加重刑度,無違憲之虞,這樣的見解較符合人民法感情。

朱富美提出,無期徒刑是最嚴重的自由刑,雖可以假釋,但本質上為終身監禁,沒有執行期滿或殘刑可言,即使撤銷假釋,執行殘刑並沒有「加重」刑度,所以沒有侵害受刑人人身自由或基本權的問題,更沒有違反比例原則。

她認為,無期徒刑假釋滿廿年,即視為執行完畢,若撤銷假釋本應回復執行無期徒刑,並沒有過度剝奪人身自由,此次判決效力等同對所有無期徒刑撤銷假釋的受刑人宣告「減刑」,對社會安全體系的規畫與完整,衝擊巨大。

朱富美指出,大法官不是刑罰執行專家,但判決除宣告相關規定違憲,也未經司法、行政、矯正機關、專家學者參與,就具體提出修法要旨與建議,包括殘刑分類、減刑參考,實質介入立法之深,恐造成立法壓力,未來刑事執行出現不公平、不合理、極度怪異的現象,將不是意外。

蔡宗珍則認為,無期徒刑撤銷假釋殘刑規定廿年或廿五年,均是立法政策的考量,難認有違憲之處;又判決代替立法者設計過渡期修法,可能因缺乏充分配套機制,導致實務運作困難。

蔡宗珍指出,無期徒刑本質是無期限的終身監禁,沒有所謂殘刑問題,而法律建置了殘刑規定,讓無期徒刑受刑人撤銷假釋須再次入監時,有廿年或廿五年的期限,而不用終身監禁,已限縮受刑人的服刑期間。

大法官楊惠欽認為,判決給出修法過渡期間「層級化」的減刑參考,會造成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後「謹慎守法」滿廿年才算執行完畢,但再犯輕罪被撤銷假釋者,只要再入監服刑五或十年較短殘刑,就算執行完畢,兩者間產生不平衡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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