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讀國中女友要分手 恐嚇去學校說她生活不檢點判刑

聯合報 記者邱瑞杰/基隆即時報導

30多歲的卓姓男子與國中少女交往,因少女提出分手,恐嚇少女要去學校說她生活不檢點等話。少女心生畏懼向媽媽求救,媽媽帶她去報案。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卓男犯恐嚇罪2案,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卓男前年9月到去年6月間與就讀國中的少女交往,成為男女朋友,少女在前年11月間提出分手。卓男心生不滿,在前年11月間某日、去年1月間某日,以口頭恫嚇少女,說要到她的學校、家裡騷擾她,並在網路散布她的壞話等語。

少女擔心名譽受損,心生畏懼,告訴媽媽這件事。少女的媽媽在少女向警方報案。警方約詢黃男後,將全案函送基隆地檢署偵辦。

檢察官偵訊時,卓男坦承不只一次對少女說,要到學校、家裡騷擾並在網路散布她的壞話,但並非出自恐嚇犯意,而是常常跟少女吵架,那是吵架的時候說出的氣話。檢方認定認嫌,依恐嚇罪嫌起訴卓男。

法院查出,少女在警詢和檢方偵查時,指稱與卓男交往期間,卓男沒有找到她,就會恐嚇說會到家裡或學校找她麻煩,讓她很害怕,也曾打電話說要去學校說她生活不檢點。卓男則在警詢和檢方偵查時坦承,有打電話跟少女說要去學校找她,去年4月前跟少女吵架的時候,常把「要打電話到她學校說她壞話」掛在嘴巴,加上證人證述相符,採信少女指控內容。

法院指出,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僅以通知加害之事使人恐怖即成立,不必有加害意思,更不須有實施加害行為。卓男因不滿少女提出分手,出言恫嚇並使少女心生畏懼,主觀上具恐嚇意思,犯行明確。

卓男與國中少女交往,因少女提出分手,出言恐嚇。基隆地方法院認定犯行,判應執行有期...

卓男經法院傳喚未到庭,檢察官依卷內證據及被告所為不利於己陳述,認卓男有如起訴書所載犯行明確,當庭聲請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法官考量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訴訟行為權限、全案整體卷證資料內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卓男犯罪,認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應屬適當。卓男犯2罪各處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恐嚇 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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