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壯/違憲修法真是民主莫大諷刺

聯合報 王健壯
王健壯
立法院處理選罷法修法新增「排黑條款」,其中犯洗防法判決確定者、判10年以上刑度尚...

一個標榜憲政民主的政黨,怎麼可能明知修法違憲卻仍然恣意為之?民進黨最近修正選罷法就讓人有這樣的疑問。

選罷法這次修正,主要目的就是禁止曾有黑金槍毒與國安犯罪前科的人終身參選。參政權是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基本權雖非不可限制,但現行刑法褫奪公權終身的對象,僅限於「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判決有期徒刑的褫奪公權時限,通常是一到十年之間。

而且,未修正前的選罷法雖亦有禁止參選規定,但範圍僅限於觸犯刑法的行為,這次修法卻把範圍再擴大到國安三法、反滲透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及洗錢防制法,一部法律變成九部法律,法網撒得又廣又密,對人民基本權的侵犯,幾乎已到駭人聽聞的程度。

舉例說,無罪推定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司法院院長許宗力過去在大法官六六五號解釋的意見書中,曾稱「無罪推定是高貴的憲法原則」,在六七○號解釋意見書中也說「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國具有憲法位階」,但修正後的選罷法卻增列條文「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亦在終身禁選之列,主刑未定讞,卻可宣告終身褫奪公權的從刑,這是明顯違憲、違反大法官解釋以及違反刑事訴訟法,就像許宗力在意見書中說的另一句話「滑向有罪預斷的誘惑」。

跟無罪推定一樣,比例原則也是法治國的另一項原則。但修正後的選罷法卻規定,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有關「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大麻種子者」,亦被終身禁選,主刑最高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更輕,從刑卻是被褫奪公權終身,顯然有違比例原則。

更違背比例原則的,是對觸犯洗錢防制法者終身禁選。根據法務部統計,觸犯洗防法而遭判決有罪的人數,去年有八○八八人,其中被判決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的有七九二五人,今年一到三月,判決有罪的人數有三二一○人,其中判刑六個月以下的有三一四五人,可見觸犯洗防法的有罪判決,其中有將近九成八比例的判決均屬輕刑,而且犯罪者通常都是俗稱的車手或人頭戶,但修改後的選罷法卻把這些人也列為終身禁選對象。

比例原則除了講求衡平性與適當性兩項原則外,最重要的是必要性原則,也就是最小侵害原則,但民進黨這次修正選罷法,卻採用最大侵害原則,判輕罪卻被終身禁選,明顯違背比例原則的基本要求。況且,觸犯證交法與銀行法的經濟罪犯,即使被判重刑,也不在終身禁選之列,縱放大盜卻專治小偷,更不符比例原則。

替選罷法修正辯護的人,理由都可笑至極。蘇貞昌說「我們鼓勵更生人更生」,事實是更生人的前科將伴隨他們終身;陳建仁說「修法讓民主運作更上層樓」,事實是民主運作更下層樓,比專制威權的法網更嚴;羅秉成說「社會大眾普遍不能接受黑道參政漂白」,事實是治黑道如同治水,必須先治上游再治下游,終身禁選只是治下游而已;也有學者說「修法只是禁止被選舉權,並未限制選舉權與服公職權」,事實是政府一旦恣意剝奪人民某一項基本權,他日就有可能剝奪另一項基本權,基本權利的保護網已出現破口。

賴清德最近一再說明年大選是民主與專制的抉擇,這句話在選罷法修正後聽來,真是莫大的諷刺。

(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

選罷法 洗錢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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