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託正當化違建 破壞法律安定

聯合報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新北市)

副總統賴清德位於萬里的老家,在新北市府公布相關資料,並比對前後空拍照片,確認其上建築物是在二○○三年之後才出現。惟賴競總駁斥,稱新北市府的定位飄移,且出示戶口名簿,指建物於一九五八年就已存在。面對有違章疑慮的建築,果能如賴副總統所稱,以之為公益信託嗎?

根據建築法授權內政部所制定的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依法應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而未經許可即擅自建造之建築物,即屬違章建築。而根據建築法,應經審查許可的建物,不僅包括新建、增建,亦含原地改建,甚至是原建物一半以上的修理或變更,之所以如此嚴格,正是在維護居住安全。

故賴副總統老家就算能證明四、五十年前早已存在,但至今也不可能是當初之原貌,必然有經修繕,甚至是增建或建築物一半以上之變更,若未經審查許可,仍會落入違章建築之範疇。面對新北市府與賴競總間的爭執,還是應由中立的第三方鑑定者,會同雙方來實地勘驗,才能免於口水戰。

至於違章建築,依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六條之規定,原則上就應拆除,無緩拆或免拆之餘地。惟依此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若屬既存違建,在不影響公共安全下,就由地方政府主管建築機關,分類分期列管拆除。而此等列管之建築,就只能修繕,絕不能為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

是否為既存違建,則由地方政府來決定,故一般以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卅一日前為既存違章建築的印象,實僅是陳水扁當台北市長時所頒布的處理規則,並非全國標準。如台中市以二○一一年四月廿日之前,新北市則是二○○九年六月廿五日前,就可看出因地制宜的不同界定。故賴副總統的老家,即便被判定是違章,但屬二○○九年之前的既存違建,也僅須列管;至於緩拆或輔導合法與否,則待新北市府與當事人之協商。

違章建築雖不能登記為不動產所有權,但司法實務卻肯認此等建築具有事實上的處分權,仍可為交易標的,亦得依信託法為信託。依此而論,賴副總統的老家就算被判定是違章建築,若為公益信託,似也無不可。只是依據信託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公益信託應由目的主管機關為許可,則如公益信託的目的是為礦工生活紀念館,到底要由文化部、勞動部、教育部,甚或是環境部,來接下這燙手山芋,就會出現問題。

無論是由何機關來接手,並因此為許可,除得面臨選舉將屆的政治壓力外,也等同是以公益信託之名來正當化違章建築,這不僅有因人設事之疑,亦破壞法律的安定性。為免如此之質疑,根本之道,還是得通盤檢討長久以來備受忽略的礦工居住權之保障。

建築 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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