揪出「壞蛋」 真的沒轍嗎

聯合報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新北市)
進口蛋爭議延燒,農業部長陳吉仲(左)和中央畜產會董事長林聰賢(右)昨晚雙雙請辭獲...

針對超思進口巴西雞蛋,引發農業部是否圖利私人之爭議,又傳出有約五千多萬顆雞蛋,已經過期而必須銷毀之情事。如此關乎食安的重大問題,不僅地方政府要求畜產會提供雞蛋流向,甚至連立法委員向農業部索取資料,農業部態度都極為消極。面對行政機關拒絕提供或選擇性的揭露資訊,立法院真的沒轍嗎?

立法委員能有效審查預算與通過法案,乃是以能取得政府部門的相關資料為前提,故立法院對行政機關的調閱權,就屬理所當然。惟在我國憲法,對於立法院的調閱權,並無任何明文規定,直至一九九三年的大法官釋字第三二五號才明確指出,只要經立法院院會或委員會決議,即可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受要求之機關非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故在一九九九年所制訂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就將此號解釋明文化,立法院的調閱權,總算有了法律依據。

故如巴西蛋爭議,若立法院要求農業部提供相關資訊遭拒絕、拖延或隱匿,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八條,立法院經決議,得將主管機關及其官員移送監察院為糾正、糾舉或彈劾。惟以目前立法院執政黨立委席次過半下,要有此作為,實有相當之難度,就算決議移送,也得先撇開監察院的政治色彩,立法院也無法因此取得想要的資訊。而在二○一五年大法官釋字第七二九號解釋裡,雖將立法院的調閱權擴及於偵查卷證,但僅限於偵查終結之案件,故即便農業部長已遭告發圖利罪,檢察官也有權調查,甚至扣押相關卷證,但基於偵查不公開,只要案件未終結,立法院仍無法從檢察機關調取資料,致使調閱權有其名而無其實。

事實上,早在二○○四年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裡即強調,為使國會調閱權產生實際效用,在遇有行政機關以獨立行使職權或基於行政特權等來拒絕提供立法院資料,若有所爭執,除藉由政治協商外,亦應以法律明確規範要件與程序,以交由司法機關解決。惟至現今,此號解釋仍未於法律明文下,也就使行政機關,可動輒以國家機密或個資保護等空泛理由,來拖延或拒絕立法院的資料調閱之請求。

故為能使立法委員充分發揮為民喉舌之作用,對於行政機關拖延、隱匿或拒絕提供資料給立法院時,就不能僅有決議移送監察院的法律效果,而應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明文可因此向法院聲請是否必須全面或部分開示之救濟途徑。同時,為免主管官員在接受立法院調查時,信口開河或虛應敷衍,若屬不實陳述,是否也應給予一定的處罰效果,如罰鍰,也是須一併考量之重點。

立法院 農業部 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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