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預法是醫糾及病安藥方?

聯合報 廖建瑜/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台北市)
醫療爭議事件,讓醫病雙方飽受折磨,醫預法將於明年元旦上路,盼促進醫病雙方關係。圖...

關於醫療糾紛要如何處理,早從九十六年立委賴清德提出主張效法北歐無過失補償制度,讓當事人獲得迅速合理救濟,以改善醫病關係,並強調醫療除錯重要性避免再度發生。立法院事隔多年後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簡稱醫預法),並將於明年元旦上路,究竟對於醫糾現況及病安提升提出什麼藥方?

首先,醫預法並未採取「賴委員」所主張無過失補償制度,而是將重點擺在醫療爭議之強制調解規範上,不管提起民、刑事訴訟都要先進行調解,在民事案件上強制調解並不是什麼新鮮事,在刑事案件中則比較有爭議,特別針對非告訴乃論之醫療過失致死案件,縱使調解成立後仍必須進行後續刑事訴訟程序,引起調解實益何在及增加行使訴訟權負擔之爭議?

再者,以往醫糾調解由於醫療知識不對等,病人想了解真相只能靠無須支出訴訟費用之刑事程序來獲取相關資訊,醫預法提供醫療專業諮詢及醫療爭議評析二個管道,可以讓醫療專家先針對本案疑點表示意見,讓調解不再是「盲調」,但可惜是前者須自費六千元,且可以問幾題、對於回覆之醫事專業意見可否再補問,子法欠缺規範;後者雖不用花錢,但評析意見書只能提供給調解會,委由調解委員向當事人解說,不能直接交給當事人,顯然是怕當事人在日後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然醫預法早已明定評析意見除非經當事人同意,否則無證據能力,因此評析意見內容不得對當事人公開,實有待商榷。

此外,醫預法所進行之調解,於調解不成立時明文規定,自證明書送達之翌日起六個月內起訴或告訴者,視為自申請調解時,已經起訴或告訴,避免藉由調解進行時間之延宕,導致民事請求權時效消滅或刑事不得告訴,則屬有利病人端之規定。

醫預法關於病人安全部分,就醫療事故定義成病人接受醫事機構之醫事服務,發生「可避免」之重大傷害或死亡結果,原本是為無過失補償制度限定賠償範圍之故,沿用該定義結果導致所謂「可避免」是由誰來判斷,只要是不可避免之結果,則所謂醫院的關懷小組就不用出動,也無須進行後續原因分析、改善方案或通報。反之,若關懷小組開始進行說明溝通,是否即自認此一醫療不幸結果是可以避免的,有人應該要負責,如此有悖於人性之規定是否有助醫界自我偵錯,實值存疑。再者,關於藥害救濟法、生產事故救濟條例或傳染病防治法、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等無過失補償,若因醫院未主動告知病人,致請求權逾於消滅時效時,是否可以轉向醫院求償,有待法院實務發展。

醫預法當初因無過失補償之經費來源,是由國家、健保、醫院或醫師支出,無法得出共識,原本若能從國家稅收超徵部分作為補償基金來源,作為醫護人員與全體大眾共度疫情的福利,是具有社會補償正當性,可惜一年預算預估最低僅須廿億元之需求未被採納,最終僅端出強制調解及醫療事故關懷與通報等小菜,作為醫預法的內容;而調解是否能避免醫療之訟累,醫療事故之通報能否有助病安提升,均有待正式實施後之考驗。

刑事訴訟 醫護人員 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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