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空汙抵換增源…環團籲「限縮10公里內」 環境部回應了

聯合報 記者劉柏均/台中即時報導

環境部去年12月修正發布「環境部審查開發行為空氣汙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納入「離島空汙減量」、「環保金爐設置」等項目;環保團體認為,開發案汙染在地,應將抵換範圍應限縮至10公里內。中市環保局長陳宏益則認為,此原則法律位階不夠,約束力不夠,應納入空汙法補足。大氣司副司長張根穆表示,各方意見會納入會議紀錄,作修正參考,會以更嚴謹方向努力。

環境部自2009年發布「環境部審查開發行為空氣汙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提供開發環評審查參考,去年12月第2次修正發布,納入「離島空汙減量」,開發單位可於離島地區,執行空汙減量措施,作本島開發行為抵換來源。今在台中舉行說明會,遭環團抗議。

而空品區畫分,分作北部(北北基)、竹苗(竹竹苗)、中部(中彰投)、雲嘉南(雲嘉嘉南)、高屏、宜蘭、花東等七區;若空品區列數二級防制區,抵換比例為1:1,若為三級防制區則為1:1.2。

爭好氣聯盟發起人許心欣表示,空汙抵換是以減抵為包裝,讓三級防制區開發案環評順利通過,環評的健康風險評估,以周圍10公里計算,環保署用跨縣市大範圍空品區作抵換做法嚴重不當,應限縮到10公里範圍內。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主任吳慧君也質疑驗證問題,表示中南部長期是空氣汙染重災區,反對用汰換汽機車、增設環保金爐以及離島跨區抵換,來合理化工業汙染增量排放,工廠是持續性的排放,甚至有24小時營運,汽機車跟金爐則是間歇的,排放時間短,難以計算實際狀況,談何驗證確認?

陳宏益說,目前抵換原則法律位階過低,應在空汙法新增,固定汙染源只要增量,就需抵換空汙排放量,規範面向才會大。

張根穆表示,空汙抵換原則,是開發單位進到環評,窮盡減量手段所剩的「淨汙染量」,基於企業社會責任要抵換,且不會是「1:1」抵換,如移動汙染源僅能用0.3作刪減計算,已經考量到汙染範圍距離因素,空品維護區汙染總量是下降的,沒有增加。

環團認為,抵換原則由現任政務委員張子敬任環保署長時提出,是為了讓新開發案可順利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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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根穆也提到,抵換原則至今修正過兩次,開北、中、南說明會,就希望搜集各界意見,朝「更嚴謹」的方向滾動修正,雖是供環評參考使用,無約束力,但就是提供參考準則。現階段會持續修正辦法內容,盤點整體監督系統是否完善,未來再議入法與否的可能性。

環評 環境部 空氣汙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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