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刑假釋再犯要服完殘刑 違憲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林孟潔、王聖藜/台北報導
受刑人謝朝和認為修正後刑法撤銷假釋的規定違反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聲請...

男子謝朝和犯強劫(強盜)而強姦罪遭判無期徒刑,服刑十八年假釋後,又因竊盜罪被判一年二月徒刑,假釋被撤銷,依修正後刑法須服廿五年殘刑,謝男認為相關假釋規定牴觸憲法,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認為,未區別另犯罪情節輕重以分定不同殘餘刑期,違反人身自由保障,昨天判決違憲,兩年內失效。

目前因無期徒刑假釋卻再犯他罪或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者,依舊法須服廿年殘刑的有四十九人,依新法須服廿五年殘刑的有一百八十二人。其中有十四人聲請憲法審查,憲法法庭廢棄並發回最高法院,另一件為最高法院聲請解釋,這十五件案子應停審,等待修法。

另外廿一件聲請案,檢察總長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提起非常上訴;其餘服殘刑的受刑人,可對檢察官的執行指揮聲明異議。

一九九七年、二○○五年先後修正的刑法、刑法施行法分別規定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一律執行固定殘刑廿年、廿五年,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

謝朝和一九八九年因強劫而強制性交,被依懲治盜匪條例(已廢除)判無期徒刑,關十八年後假釋,卻再犯竊盜罪被撤銷假釋,還得執行廿五年殘刑。謝男認為,這等於要他老死監獄,違反比例原則,且在舊法時期已完成「執行超過十年得假釋」要件,不應用後設的規定突襲,認為法律違反禁止溯及既往等原則,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認為,撤銷假釋的原因可能是另外犯罪,也可能只是違反保安處分,且犯罪的情節也沒有區分、沒考慮假釋期間更生計畫的執行成效,一律要受刑人關廿或廿五年殘刑不符比例原則,此部分違憲;至於違反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原則駁回。

保護管束是為了管制、監督、輔導假釋中的受刑人,憲法法庭認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與故意再犯罪不能相提並論,一律執行廿、廿五年殘刑輕重失衡。不過,即使條文被糾正違憲,受刑人也不能聲請刑事補償、國家賠償或折抵他刑。

因受刑人假釋再犯比例上升,無期徒刑假釋門檻逐步提高至廿五年,撤銷假釋後殘刑固定廿五年,但國人多納悶「無期徒刑為何能假釋?」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說,憲法法庭未干涉假釋政策,立法院是否可能取消假釋、要求終身監禁,屬立法者職權,但屆時也可能有人再聲請法規範解釋。

法務部指出,假釋期間再犯性質種類、撤銷事由情節的輕重,屬個案裁量「是否撤銷假釋」的考量因素,不應改變撤銷假釋後所應執行殘刑的判斷,否則有侵犯刑事法院確認刑罰權範圍核心之虞,法務部對憲法法庭判決表示尊重,將研議修正刑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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