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黨黨員控郁慕明邀投資中國詐騙集團 求償500萬人民幣遭駁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新黨黨員、撫順樂活公司香港樂活公司法人股東張德齡控告前黨主席郁慕明詐欺500萬人民幣(約台幣2192萬),除提自訴外也提返還投資款訴訟。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張舉證不足,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無違誤,駁回張聲請;民事部分一審敗訴,台灣高等法院今也駁回張上訴。

張德齡主張郁慕明2008年10月邀他投資中國旺民長富農業開發公司,當時郁為旺民公司董事,他因此同意投資,郁並讓他投資旺民公司或藉郁投資旺民250萬元人民幣,投資的股份掛在郁名下。張說,同年月透過美林國際投資顧問公司匯款人民幣250萬元等值的美金至郁慕明指定帳戶,郁還交付一張親簽的證明。

2010年4月間,郁慕明向張德齡表示要擴大旺民公司的規模,需要資金,張匯出美金36萬元至指定帳戶。張稱郁收到投資款後,沒依約提出旺民公司正式出資證明文件或股份文件,也沒就營運狀況向他報告、未給付依出資比例可得的股利分紅,他終止投資契約,並依民法請求返還或賠償人民幣500萬元。

張指責旺民公司是「詐騙集團」,無從投資,郁是旺民董事,明知旺民以虛偽財務報告騙取投資人投資,卻邀約他入股,已構成詐欺罪。

郁慕明表示,所謂的投資款並未交給他,他無從返還,張德齡投資旺民公司股份,應是與旺民公司成立增資協議,或與旺民公司股東成立股份購買契約,只是約定將股份登記在他名下。郁稱未收錢、報酬,兩人間沒有投資契約或委任契約。

新黨前主席郁慕明。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高院民事庭審理後認為,張德齡提出的證明書、旺民公司簡介、匯款資料及證人證述,都無法證明和郁慕明有投資契約,且張也沒提出被郁慕明施詐的證據,他主張郁明知旺民公司以虛假財報騙取他的投資款,不足採信。高院維持一審見解,駁回張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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