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製程跳陸廠 未錄取遭判刑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南亞科技公司錦興廠李姓小組長7年前想跳槽中國大陸紫光公司,偷偷記錄20奈米DRA...

南亞科技公司錦興廠李姓小組長想跳槽中國大陸紫光公司,偷偷記錄廿奈米DRAM晶圓製程,但人飛到西安面試卻因不熟悉核心關鍵技術,未獲錄取。最高法院依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未經授權而重製營業祕密罪,判李一年十月徒刑定讞。

南亞科為台塑集團旗下的南亞塑膠轉投資公司,李二○○六年六月至二○一七年二月九日間任職。南亞科於二○一五、一六年間,自美商美光公司引進廿奈米DRAM晶圓的製程技術,謝姓專案經理曾針對相關業務部門員工,開設線上訓練課程,李因「來不及複製」,以螢幕截圖投影片內容。

二○一六年十一月,李向主管表示想離職,次月十五日與主管約定當年考績乙等和資遣,同月廿一日到紫光國芯半導體公司新竹辦事處面試。李為了日後視訊、面試順利,趁廿四日周六無人時段進入辦公室,把廿奈米DRAM晶圓製程介紹投影片檔案列印熟記,二○一七年一月十七日飛至西安求職。

南亞科發現後報案抓人,李辯稱投影片不是營業秘密,他是為自我充實列印,無域外使用意圖。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認定這些資料具秘密性及經濟價值,因李男偵訊時曾稱二○一六年十一月四日就透過獵人頭公司牽線,打算到西安紫光工作,法院認為他知道要接受紫光面試,列印檔案是為了應付面試,不是「充實自己知識」。

一審以李為了轉職重製具有重大經濟價值、攸關企業存續與否的先進製程技術秘密,且否認犯行、態度惡劣,依營業秘密法判一年十月徒刑。李和檢方皆上訴,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認為量刑輕重屬法院職權自由裁量事項,駁回雙方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智商法院見解無違誤,判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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