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差千分之三可聲請驗票 台灣高等法院13、14日都安排合議庭值班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若得票數最高與次高的候選人票數差距在有效票千分之三以內,次高票的候選人可在投票日後7日內,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的選舉人名冊和選舉票,高院13、14日都安排合議庭值班。

高院行政庭長王屏夏指出,1月13、14日的選舉值班是當日上午8點到次日上許8點,每日由一個合議庭到院值班,另一個合議庭備勤(自選舉專庭中抽籤決定)。

另外,若要查封、重新計票,均由高院「囑託」各地院執行,並應於40日內完成計票,提起訴訟「前」即可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3條之1規定,向高院聲請保全證據,也可以提起本案訴訟同時一併向高院聲請保全證據, 其中保全證據部分,由值班合議庭辦理,並當場裁定。

今天天氣好,投票民眾不少。記者劉明岩/攝影

至於本案訴訟部分,王屏夏表示將在1月15日上班後再另行公開抽籤分案。若提起訴訟「前」依第63條之1「以外」之規定聲請保全證據程序,依該法第11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後段,應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如果誤向高院聲請保全證據程序,宜裁定移送地方法院辦理。但提起訴訟時一併聲請保全證據,則無論是否依上述第63條之1規定聲請保全證據,均由高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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