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外界對強制處分疑義 台南地院將制訂標準作業程序

聯合報 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台南地檢署追查一起泰達幣詐騙案,向地院聲押禁見11名被告,全被法官駁回,檢警質疑被告傳教戰守則給群組成員應對檢警詢問,有串證之虞,且本月1日高分院發回更裁,台南地院定20日召開羈押期,也引發討論。今天更裁11人全聲押禁見,地院也對外界疑義提出說明。

台南地院指出,有關庭期部分,本案12月1日(周五)發回本院時為夜間,分案後,承審法官參酌被告人數達11名,加計辯護人人數近達20人,且所在地分散在中北部,均無台南市住居所,難以指揮法警送達並立即開庭。

隔日為假日,為整體同日訊問一併考量是否羈押,酌量郵務往來時間及可能有寄存送達,傳票需預留10日合法生效期間,被告如事後無故不到庭,在合法送達前提下才能依法進行拘提等情,斟酌再三,承審法官才訂於今日進行調查庭,以符合刑事訴訟法程序保障的基本要求。

台南地院表示,今日調查庭期日,部分被告確實經寄存送達,寄存時間自本月7日、8日起算,倘先前未多方設想,倉促訂期,送達勢必無從合法,後續相關拘提也無法進行,甚且必須另訂數周後的開庭期日再送達,案件更生延滯 。

台南地院強調,經本次經驗,強制處分庭將盡速檢討,改進相關行政流程,在符合法律前提下,制訂標準作業程序,以彈性因應邇後此類案件進行,減少外界疑慮。

且依法官法定原則,分案時收案法官,依法應自行審理並裁定,此屬審判獨立內容,無法將案件任意交與其他法官審判,如同一般訴訟案件,分案時承審法官已定,需由該名法官審判,除非法定情形,不得恣意以行政權將案件分配予其他法官,避免司法行政操縱案件的疑慮,此與檢察一體原則不同。

台南地院指出,本院進行任何案件審理及決定,均是依據個案呈現證據資料及法律規定來判斷,其他與法無關因素不在法官考量之列。且依本院統計資料,111年12月至112年11月,本院就「詐欺、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條例」核准聲請通訊監察比例為百分之82.8、聲請羈押准許比例為百分之88.1,均高於其他一級法院。

台南地院強調,經本次經驗,強制處分庭將盡速檢討,改進相關行政流程,在符合法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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