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來受刑人無法在監投票?最高行首開庭 人權槓上裁量權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林姓受刑人提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明年總統大選時在台北監獄設投票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准假處分,桃選會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今開庭,雙方律師交鋒。選委會律師顏碧志指不可能特地為受刑人設投票所,問題應由立法決定;林的律師團稱投票為民主共和國原則,也是國民權利。

2006年修正的刑法及總統副總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刪除受褫奪公權者不得投票的規定,也就是受刑人仍有投票權,但17年來受刑人沒能投票。

今日主要的爭點為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因距離大選僅剩60日,最高行政法院也急著解決,今日罕見地開準備程序庭,並請抗告人桃選會、備位相對人中選會與林姓聲請人的律師團到庭說明。

桃選會與中選會共同委任律師顏碧志表示,總統選罷法第53條、公職人員選罷法第57條都有針對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的規定,條文並不是要「便利個別選舉人」,但如選舉工作人員才有特別規定,其他人則應一視同仁,不應「量身訂做投票所」。

顏指出,受刑人犯罪的原因並非選務機關造成,而如備戰的軍人、住院的病人也都不能投票,若專為受刑人設置投票所,教其他人情何以堪?況且選舉應採公開、秘密、平等原則,在監所設投票所,會不會被質疑有人為操作的空間?且監所環境封閉,非他人可以自由進出,開票也是問題,選委會認為監獄並不是適當的投開票場所,選務機關的裁量權應尊重。顏說,如允許林姓受刑人投票,這樣大家都知道他投給誰,違反秘密原則;他也質疑受刑人的資訊封閉,無法知悉候選人的政見。

目前全國共有10名受刑人提行政訴訟,聲請假處分者有7人。林的律師團成員陳宜均指出,林從2019年就設籍在北監,4年來卻沒投過票,違反了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今年度憲判字第11號判決與公政公約等規定。陳宜均認為監所可以設立投開票所,也反指軍人、病人並非「設籍在當地之人」,例子不當,北監現有123名設籍受刑人,讓他們與選務人員一起投票,也就沒有秘密投票的問題,更何偏鄉也有僅2名投票人的案例。

選委會質疑受刑人資訊不足,律師團反稱受刑人比起一般人可能更有機會好好閱讀選舉公報,何況一般候選人也不可能拜票拜到家裡頭來,若本案屆時敗訴,可透過選舉無效之訴重行投票,十多年來不讓受刑人有投票的機會,違法。

謝孟羽律師質疑「量身訂做」何錯之有?例如選區人口太多,當然可以切割投票所,若投票所位置不便民,也可以更挪,就現況而言,在監所設立投開票所是唯一解方。

法官簡慧娟表示,今日未請法務部代表到場是因法務部在一審時即具狀表示一切配合選務工作。但是否真是如此?成爭辯焦點。林姓受刑人律師團表示法務部認為監獄可設投開票所,符合公開原則,但顏碧志則說當選委會提出要求矯正署配合的事項時,法務部卻說矯正署是收容機關,任何人不能進入戒護區。

最高行政法院今天上午就受刑人是否可在監投票開準備程序庭。圖為桃園市選委會、中央選...
最高行政法院今天上午就受刑人是否可在監投票開準備程序庭。左起為林姓受刑人委任律師...

法官諭知抗告結果待合議庭評議,本件候核辦。

投票 受刑人 2024選舉

延伸閱讀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