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逾千萬助理費 高市前議長曾麗燕判12年

聯合報 記者張議晨/高雄報導
高市前議長曾麗燕涉詐助理費一審重判12年,可上訴。記者王昭月/攝影

高雄市前議長曾麗燕被控以「人頭助理」、「低薪高報」等方式詐領一三三○萬元助理費,法院審理時,十名人頭助理均認罪,輕判三至七月、獲緩刑,曾否認詐領,合議庭認定她在全案居主導地位,依公務員利用職務詐取財物共三罪,合併重判十二年。曾麗燕事後發聲明,將上訴捍衛清白。

因判決尚未定讞,曾麗燕無解職、停職問題;根據今年六月新修正通過的選罷法,明定犯死刑、無期徒刑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決尚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曾麗燕涉犯貪汙尚未定讞,但一審被判十二年,二審若無從輕改判,同樣不得再競選公職。

國民黨籍曾麗燕被控二○一○年當選議員起,即指示當時助理曹雪禎、胞妹曾麗鴻收取公費助理存摺、印鑑、帳戶密碼保管,以每人每月四萬元向議會申請公費助理補助。

助理薪水入帳後,曹雪禎、曾麗鴻再從助理帳戶領出薪資發給助理,經曹、曾等人轉手後,每名助理實際領二萬五千至三萬元。

檢調還查出曾麗燕、曾麗鴻等人在曹雪禎離職後,繼續提報曹女及其他三名未實際任職的「人頭」為公費助理,從二○二○年起至前年三月止,十年共詐領一三三○餘萬元,用來繳納黨費、信用卡費及社團會費。

高雄地院審理時,十名「人頭」助理均認罪,法院採簡易程序審理,分判三至七月不等徒刑,均獲緩刑,曾麗燕、曾麗鴻、曹雪禎僅承認偽造文書,否認詐領助理費,還稱人頭助理是「自願」捐出薪水,實際也在服務處任職。

法院審理時傳多名人頭助理到庭,不採信曾麗燕等人說法,合議庭認為,曾麗燕在全案居犯罪主導地位,且在聽聞檢調查辦風聲後,製造公費助理有實際任職及領取全薪假象,無反省和悔意。

合議庭綜合事證,依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共三罪,判曾麗燕九年至十年徒刑,合併應執行刑十二年,褫奪公權五至六年,曾麗鴻合併執行三年六月,曹雪禎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二年二月,得易科罰金判刑三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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