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一級毒品釋憲 司改會:解決情輕法重個案

聯合報 記者房荷庭/台北即時報導

憲法法庭於本月11日,就「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作成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認為販賣、製造、運輸第一級毒品僅能處死刑、無期徒刑的規定過苛部分,應屬違憲;其他部分,大法官則認為無違憲疑慮。司改會今指出,本次憲法法庭僅受理極少數聲請人案件,未能建立明確化案件的受理標準,質疑憲法法庭受理案件的公平性。

司改會今對憲法法庭「販賣第一級毒品案」判決相關修法議題,提出3點聲明。

第一點,本次憲法法庭就存在相同法律問題的其他個案,未能適當建立可供客觀檢驗的受理標準,應值檢討。為公平維護人民受憲法保障之權利,籲請憲法法庭未來應努力明確化憲法訴訟案件的受理標準。

第二點,司改會呼籲,如今重刑化政策已遇瓶頸,法務部應廣泛參考國外防治手段,全面檢討我國的毒品防治政策。

第三點,本次憲法判決僅處理極少數個案,客觀上無擁毒或縱毒疑慮,呼籲公眾人物、媒體的相關評論應本於事實,減少誤導及混淆民眾情形,以利政策理性討論。

司改會指出,依憲法法庭之判決,本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的違憲範圍,只發生在案情極其輕微的情況中。在沒有前科、販賣數量及對價都極小的情況下,礙於法定刑最輕為無期徒刑,縱使法院予以減刑,聲請人依法仍皆被處以1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司改會表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是我國處罰最重的犯罪,縱使是殺人罪、擄人勒贖、劫持交通工具等罪的法定刑,都比本罪輕。司改會認為,憲法法庭的判決結論應屬適當,其判決內容與結論不存在鼓勵販賣毒品的情事。

司改會指出,對未被受理的聲請人來說,在收到「未具體敘明違憲主張」等理由不明的拒案裁定後,可能因為輕微犯行而仍須面對15年以上重刑,而深有不公平之感,呼籲憲法法庭應明確化案件的受理標準,維護人民的憲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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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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