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警察誤摔岳父 男子飆罵三字經遭判刑

聯合報 記者陳敬丰/宜蘭即時報導

宜蘭南澳鄉高姓男子去年1月晚間與人發生爭吵,岳父勸架,警員獲報到場,以為岳父是鬧事者,將他摔倒在地,高男和小舅子陳男不滿,對警員怒罵三字經,遭檢方依侮辱公務員等罪起訴,日前一審宣判,高男和陳男各處拘役35日,可易科罰金1000元1日。

據了解,去年1月9日下午5時30分許,村人們飲酒,陳男與林姓男子夫妻因細故起爭執,高男與妻子陳女先後到場加入戰局,言語衝突升級到互相拉扯;高男岳父稍晚抵達,警方也到現場,勸架過程中,警員A剛好看到高男岳父推開兒子的一幕,誤認是衝突者,將高男岳父摔倒在地。

警員A誤摔和事佬讓全場大嘩,高男與陳男都怒罵三字經,並且嘗試攻擊警員A,其他民眾也圍向警員A,警員B試圖穩定場面,大喊「趴下」,一陣混亂後眾人分開,場面稍微控制住後,高男與陳男仍對警員誤摔一事極為不滿,繼續出聲辱罵。

警方事後報告地檢署偵辦,檢方依侮辱公務員等罪起訴。高男與陳男坦承不諱,但不認為是侮辱公務員,當時喝得很醉,不曉得警察到場;辯護律師稱高、陳2人因長輩遭到誤摔,義憤填膺,才對警員表達不滿,並非有意侮辱公務員。

地院考量,警員A、B都身穿制服,且高、陳2人當時意識清醒,不至於認不出警察;警方值勤時有相當的即時裁量權限,只要形式上沒有違法,都屬於執行公務,警員A不認識在場眾人,看到高男岳父推開兒子,有所誤會也是常情,高、陳縱然不服,不能憑主觀判斷妨害執行,應待事後依法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等。

法院日前宣判,高、陳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各處拘役35日,可易科罰金1000元1日;另外高男妻子陳女雖在偵訊時承認辱罵、拉扯警員,但其他客觀證據不足,法院宣判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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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地方法院。記者陳敬丰/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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