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集鎮技士索賄要「吃紅」 貪379萬二審刑度略減

聯合報 記者陳宏睿/台中即時報導

南投縣集集鎮公所張姓技士,涉嫌在2018年底利用負責督導、驗收工程機會,主動向得標的李姓業者要求「吃紅」,4項工程索賄379萬餘元,一審原依貪汙罪判刑6年3月,台中高分院今宣判,撤銷原判決,改判5年8月,另宣告褫奪公權部分,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

台中高分院指出,有關張姓技士涉貪汙罪部分,一審南投地院認定有4件貪汙犯行,判刑6年3年,張認量刑過重後,上訴至台中高分院,經本院審理後,就其部分犯行撤銷改判、部分犯行上訴駁回而維持原判決。

合議庭認為,張姓技士所犯是犯貪污治罪條例中,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共4罪,仍判處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另宣告多數褫奪公權,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仍可上訴最高法院,尚未確定。

檢調查出,張姓男子是集集鎮公所的技士,從2018年11月至2020年10月底,負責轄內工程執行、督導、驗收等業務,他利用經辦「八張街管溝及景觀綠美化工程」、「武昌宮改善工程」、「建構候車亭工程」、「中集路共同管溝及人本通學步道建置工程」等機會,向得標的李姓業者索賄。

張男涉在2018年11月13日工程開工後的某一天,向李姓業者索賄,直言「我會讓你順利領款,但你要讓我吃紅」,李姓業者為了使工程施作、工程款項請領進度順利以維營運,允諾倘工程請款順利,將給付賄款。

李姓業者自行依各工程估驗款的總金額,乘以90%,再乘以5%的計算方式,給付張男賄款,先後就前述4項工程給付張導權賄款共計379萬2034元。

檢調發現,其中中集路工程部分,張男明知應取樣3塊高壓混凝土地磚,以供檢驗抗壓強度,但為避免業者遭罰,違背職務僅採其中一塊試體檢驗。

檢方偵查時,張男繳回部分犯罪所得30萬元,但仍將張依貪汙治罪條例等罪起訴。

南投縣集集鎮公所張姓技士涉在2018年間,利用經辦工程機會,向廠商要求「吃ˊ紅」...

一審審理時,張男承認犯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的4次犯行,分判3年2月至5年6月徒刑,應執行6年3月,褫奪公權3年,全案上訴二審後,台中高分院今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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