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稽查員月收10萬包庇網咖竊電挖礦 5人判賠486萬

聯合報 記者黃羿馨/新竹即時報導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稽查員呂秉豐以每月10萬元代價,長期包庇網咖業者竊電「挖礦」取得虛擬貨幣,並提供稽查情資通風報信,台電向呂男與網咖楊姓業者等共5人連帶求償電費共1036萬,新竹地院核算後判准486萬。台電也表示,本案為2018年底竹北及桃園等3地挖礦竊電案,將持續辦理後續追償事宜,至於呂男已被台電除名。

台電指控,網咖業者楊孟偉利用電腦主機取得虛擬貨幣比特幣、乙太幣,為免除礦機24小時運轉所生大筆電費,用其經營的網咖作為掩護,夥同古鴻進、楊閎凱與楊孟偉之子楊凱鈞等人私自拉線繞越電表,直接從台電電網竊電。呂男則利用身為台電桃園區營業處稽查人員身分,包庇楊男竊電及違規用電,並提供稽查情資給楊孟偉,每月收取不法利益。

台電指出,5人在2018年12月被查獲於桃園市平鎮區等兩處挖礦工廠,現場有未運作的16具挖礦機、兩具大電扇、PVC管線及接戶點上有被剪斷痕跡,還有新竹縣一處地下室私自利用電纜線引接台電電源供礦機機台使用,現場有24具挖礦機,台電計算用電設備容量後,向5人求償1036萬。

庭訊時楊孟偉坦承,已跟呂秉豐合作7年,每2個月會給他20萬元,給錢是為了如果竊電被稽查時,呂秉豐可以通風報信,自己另有販售冷凍食品,原本竊的電更多,之後才改成挖礦。

法官認為,台電追償時,仍應考慮個案具體情形而合理推估違規用電期間,以符合比例原則,最後調整台電求償的計費時間,核算判5人應連帶賠償合計486萬元電費。

台電稽查員呂秉豐以每月10萬元代價,長期包庇網咖業者竊電「挖礦」,遭台電向5人求...

刑事部分,二審高院判呂秉豐背信罪1年2月、洩秘罪4月、偽造文書拘役30日,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國庫支付50萬元,及應提供180小時義務勞務;楊孟偉共同犯竊取電能罪判刑1年、古鴻進5月、楊閎凱及楊凱鈞均判4月。

台電 比特幣 虛擬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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