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不除罪 憲法法庭宣告合憲

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蔣永佑/台北報導
男子朱長生認為刑法第310條與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違憲,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昨...

男子朱長生散布有夫之婦外遇照判刑確定,認為誹謗罪違憲、司法院釋字五○九解釋應變更,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昨宣告誹謗罪合憲,但五○九號解釋應補充,即言論如涉公益且經合理查證,客觀上可信所述為真實就不必處罰。

另外,未來若言論引用不實資料,應由檢察官或自訴人證明,行為人有明知或重大輕率的惡意才成罪。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說,判決對公益貢獻度高的言論保障更進步,明知或重大輕率惡意散播假新聞或假訊息,則不受憲法保障;基層法官說,實務上,現行誹謗罪本來就有相關審理準據,判決缺少新意。

大法官會議二○○○年作成釋字五○九號解釋,憲法法庭此次受理聲請案認為,現今傳播媒體型態產生劇烈變化,社交媒體蓬勃發展,大幅影響人與人間之互動模式,已有重行認定與判斷誹謗罪是否合憲的必要。

憲法判決補充釋字第五○九號解釋,釐清「真實性抗辯條款」的適用範圍及具體操作方法,如行為人於言論發表前經合理查證,即合於不罰要件,且縱使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的證據資料並非真正,如行為人就不實證據資料的引用,沒有明知或重大輕率的惡意情事者,仍應不罰。

憲法法庭認為,大眾傳播媒體、社群媒體、自媒體所為的誹謗性言論,因散布力與影響力強大,誹謗言論一經發表,可對被指述者造成難以挽救的毀損,因此,應踐行的事前查證程序,自應更為周密且嚴謹。

判決指出,言論內容對公益論辯貢獻度愈高者,雖可免於查證義務,不過,行為人不具明知或重大輕率的惡意的前提下,容錯空間也應該愈大,以維護事實性言論的合理發表空間,避免產生寒蟬效應。

判決審查釋字五○九號解釋,肯定「真實性抗辯」條款適用範圍,不包括僅涉私德無關公益的誹謗言論,使一般人私德受到保障,且具體指出事前查證是否充分、合理判斷所應考量的因素。

無論是媒體或一般人,均應負有一定程度的查證義務,不得恣意散播不實資訊助長假新聞、假訊息流竄,致顛覆自由言論市場的根基。憲法法庭以朱長生為主案,另併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藝人羅莉塔李晨菲等人案件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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