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振炎詐199萬助理費積極問政給減刑 更一審不採改重判7年半

聯合報 記者曾健祐/台中即時報導

南投縣前議員曾振炎和妻子侯月嫦詐領助理費199萬多元,一、二審都以曾任內從事相當多選民服務,且積極問政、非無建樹,情堪憫恕減刑後依貪汙罪判3年6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一審則認為「選民服務本就是議員工作」不予減刑,撤銷改重判曾7年6月、侯2年6月,仍可上訴。

檢調查,曾振炎任南投縣議會第18屆縣議員期間,和妻子侯月嫦聘用2名曾姓、1名吳姓等3名人頭助理,並自2014年12月25日起保管3人存摺、印鑑,向南投縣議會詐領助理費薪資、年終獎金共190萬多元。

南投地院一審時,曾振炎辯稱初任議員無行政經驗,不諳規定,因鄰居母親推薦2名曾男當助理,後來向他們說要協助跑婚喪喜慶,2人卻稱不喜歡喪事場合不做了,自己後來沒依人員異動變更助理名單,但領得薪資都全數發給實際助理,從不曾自議會補助款取得任何不法所得。

一審比對多人證詞、金流等不採信曾辯詞,但考量曾任議員期間設置2個服務處,自行花費聘用2名主任、司機,也從事相當多為民服務、工程履勘,發函各單位,侯女也分擔工作且犯後認罪。

一審認為,曾為支應各服務確有龐大事務費支出必要,非無為圖便宜,認為2人均情堪憫恕,減刑後各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曾3年6月,褫奪公權3年,依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侯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

檢察官、曾振炎及妻子均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就其中另3名助理確實受僱於曾,扣除其薪資等認為曾詐領所得應僅剩下86萬9838元,撤銷原判決但仍判曾3年6月,侯則酌減判1年9月。

曾、侯再上訴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認為,曾振炎詐領助理費長達3年,金額多達199萬9838元,且選民服務本為其當選應為工作,不適用情堪憫恕不予減刑。

曾振炎。圖/報系資料照

且侯月嫦配合先生詐領助理費,2人還是為圖繼續保有侯農保權利、規避所得稅動機等,更一審撤銷改重判曾振炎7年6月,褫奪公權4年,侯月嫦判2年6月,褫奪公權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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