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忠義被控推母親落水詐領保險金 最高法院今3度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南投縣男子王忠義被控將母親推落溪水,按壓頭部入水致死,企圖詐領保險金,一審依殺人罪判無期徒刑,二審、更一審皆獲判無罪,更二審改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2月,檢方、王忠義皆提上訴,最高法院今再度撤銷判決,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最高法院指出,檢方起訴認定王忠義是「殺害」母親,涉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更二審則認為王忠義沒有殺母故意,認定王母是不慎失足落水,王涉犯起訴書中未記載的過失致死罪,但兩者事實不同,更二審未清楚說明變更起訴法條、起訴事實的原因及理由,有調查未盡、理由欠備違法之處,故撤銷發回更審。

檢方起訴指出,王忠義夫婦因經濟窘迫、不堪長期照顧生病父親,2014年5月帶住院治療老父親到仁愛鄉中原部落,以鈍器重擊頭部致死,從中原橋丟下棄屍,再向警方謊報父親失蹤,直到隔年在河床上發現一具枯骨,才確認是王父。

另外,王忠義為母親投保50萬元後,2014年10月帶妻兒及母親到國姓鄉種瓜溪河床抓蝦,直到天色昏暗支開妻兒後,將母親推落溪水,再按壓頭部進水中,確定母親無心跳,才將母親抱上岸,呼喊在下游的妻子報案,王母送醫不治。

王忠義被控殺父部分已無罪確定,另弒母部分,一審為圖保險金,以手肘、手臂頂撞王母跌落溪中,再以手按壓頭部入水,又以雙肘抵住母親肩膀致溺斃,判王忠義無期徒刑,二審改判無罪,被撤銷發回更審。

更一審認為,王母遺體解剖未發現人為加工溺斃所常出現抵抗傷或明顯外傷,極可能單純意外落水溺斃,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再判王忠義無罪,仍被撤銷發回更審。

王忠義。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王忠義。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更二審指出,根據檢察官提出的證據,無法判斷王有殺人故意,但是王對於母親有照顧義務,2014年10月間,王帶著妻兒、高齡有智能障礙的母親戲水,回程時獨留母親脫隊上廁所,沒有叫妻子或是自己陪同前往,有過失責任,認為王犯過失致死罪,變更起訴法條,改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2月;最高法院今三度撤銷判決,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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