趕鳥設置反光鏡閃光燈 彰化男被控擾鄰挨罰7千元

聯合報 記者簡慧珍/彰化即時報導

彰化縣張姓男子住在集合式住宅社區,在住所裝設反光鏡、閃光燈並張貼符咒,聲稱驅趕野鳥和保護家人安全,鄰居不堪反光鏡、閃光燈的光源直射到住宅內,警方據報多次勸導,張男不願改善,被移送偵辦,彰化地方法院認為他的行為構成藉端滋擾住戶,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罰款7千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男去年6月20日至同年8月2日,在居所裝設反光鏡、閃光燈並張貼符咒,反光鏡、閃光線每每將陽光反射、閃光燈的人工光源直射至社區其他住宅內,致使妨害社區居家安寧和生活品質。張男聲稱,社區靠山,常有大批飛鳥經過與停留覓食,他以反射鏡、手電筒、閃光燈驅趕,又曾姓住戶在家設佛堂,曾用棍子嚇阻他,偷窺、偷拍,用球射他家的門,還架設反光鏡反射強光照他家等行為,他全家都很害怕鄰居惡意挑釁。

張男供稱,他向管委會投訴曾男行為,不獲處理且繼續袒護,他投訴無門,家人因此生病,他點燈只為求平安、保護家人。

曾男和邱姓住戶、高姓住戶都證稱,張男家的閃光燈幾乎每天開啟,時段不一定,都會感受到強光照射,影響睡眠、影響社區安寧,讓人覺得不舒服,尤其是晚上被光射到很不舒服。蘇姓社區主委證稱,住5年以來並無聽過有鳥害的問題,驅鳥的事應該不需要到此地步。

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審酌,所謂「藉端滋擾,應指行為人有滋擾住戶或場所的本意,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的合理範圍,而擾及住戶或場所的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

張男藉驅鳥等理由擾鄰,被彰化地方法院法官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7千元。記者簡慧...

法官認為,張男在自家房屋張貼符咒,難認這部分所為是在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的舉動,但警方勸告改善閃光燈擾鄰等情狀,張男不思警惕,所為擾及附近住戶居住安寧,法官依違序的動機、情節和張男智識程度、職業等一切情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罰鍰7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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