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文智操縱TDR獲利4.4億淪重判 高院:TDR受證交法規範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連一鮑魚前董座鍾文智被控炒作揚子江、超級、明輝、特藝石油TDR(台灣存託憑證),一審被依高買低賣證券等罪判刑18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期間,政界、學術界不尋常地頻頻發起「TDR到底算不算證交法規定的有價證券?」研討,耐人尋味,高院昨認定TDR就是受證交法規範的有價證券,判鍾17年6月徒刑,沒收4億4132萬不法所得。

高院審理期間,依聲請傳了戴銘昇、郭土木、王志誠教授鑑定,但高院認定TDR是經主管機關核定受證券交易法規範的有價證券。

高院指出,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後段授權主管機關核定受證券交易法規範的有價證券類型,符合憲法「授權明確性」要求。財政部1987年900號公告的行政命令未逾越證交法第6條第1項授權範圍。台灣存託憑證TDR的實質權益最終均歸屬於外國發行公司,外國發行公司就所發行的TDR也是以發行普通股入帳,且TDR與其所表彰的外國發行公司股票,不論從盈餘分派、賸餘財產分派、認購新股或其他有價證券等股東權,甚至於所表彰股份的表決權,基本上完全相同,是在1987年900號公告「外國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核定文義範圍內。

財政部證管會(金管會證券期貨局前身)1992年6月20日訂定「募集與發行台灣存託憑證處理準則」,毫無疑問地再次核定並重複宣示TDR就是受證交法規範有價證券。高院認為戴銘昇、郭土木、王志誠的鑑定見解只是以法律字義為據,沒深究TDR的經濟實質,更與主管機關及證券發行交易市場中關係人的認知相悖離,不足採信。

鍾文智以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為主張,但高院認為鍾文智在操縱本案時,對TDR是受證交法規範的有價證券的認識正確,並沒有誤認或懷疑。鍾在另案經判決有罪確定後,曾就此問題聲請釋憲,大法官也決議不受理。

本案被告包括摩坦利公司實際負責人鍾文智、寶來證券資本市場處承銷部執行副總經理王永順、承銷部證券資本市場處配售組協理何國威、資本市場處業務二組組長陳志偉等人,鍾被控於2010年間以大量人頭帳戶圈購在證交所上市交易的歐聖、揚子江、超級、明輝、特藝TDR,再以連續相對成交、高買低賣或虛掛買單等對市場詐偽手段,不法操縱價量。

連一鮑魚前董座鍾文智(右)被控炒作揚子江、超級、明輝、特藝石油TDR,一審被依證...

高院認定鍾犯證交法不法操縱罪共5罪,及為自己洗錢罪2罪,王永順、何國威、陳志偉也各涉犯不法操縱、為自己或他人洗錢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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