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400萬 雲林口湖前鄉長林哲凌一審判10年

聯合報 記者陳苡葳/雲林報導
雲林縣口湖鄉前鄉長林哲凌。本報資料照片

雲林縣口湖鄉前鄉長林哲凌,在任內涉嫌透過黃姓女子當白手套,向一間民間綠能業者收賄400萬元,以利用職務之便發給其在口湖案場的建造執照,雲林地方法院合議庭昨天宣判,林涉犯貪汙治罪條例,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不法所得全數沒收。記者致電林哲凌本人並未接通,其律師表示待收到判決書之後,研擬上訴。

一間綠能業者規畫在口湖鄉申設漁電共生型的水產養殖設施結合太陽能光電系統案場,需有口湖鄉公所核發的建造執照、竣工及使用執照,才能開工及運作。該公司派3名代表透過黃姓女子介紹認識林哲凌,表達案場需要鄉公所協助等需求,林透過黃女索賄400萬元,2020年8月24日核發建照,同年9月10日同意開工。

合議庭指出,林哲凌作為鄉長,對於鄉內政務有最終決定權力,尤其是林哲凌在2020年8月間與業者3人會面後,就透過白手套黃女拿取金錢,一共400萬元,法院認為有對價關係。

合議庭宣判指出,林哲凌作為地方首長,應盡心盡力為地方謀福利,卻對不屬於自己的金錢起心動念,且款項數目驚人,勢必讓業者金錢周轉上產生困難,甚至影響光電工程施作,明明是「人在公門好修行」,卻讓公部門成為民間光電業者心中的夢魘,彷彿是「雲林版官場現形記」,考量其地方影響力、家庭狀況及過往貢獻,以其所犯罪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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