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口湖鄉長林哲凌向2家光電索賄 一審判10年

中央社 雲林縣31日電

雲林縣前口湖鄉長林哲凌向2家光電業者索賄,雲林地院以雲林版的官場現形記形容,今天判林哲凌犯貪污治罪條例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可上訴。

林哲凌未接電話,其律師表示,待收到判決書後研擬上訴。

法院判決書指出,第1家光電業者在民國106年間要在口湖鄉施作工程,當地村長及居民多次向口湖鄉公所及雲林縣政府陳情,指業者施工過程破壞周邊道路、居民土地、影響養殖漁業,甚至發動抗爭阻擋施工、要求鉅額賠償。

為求工程順利進行,光電業者透過黃姓女子向林哲凌表達有意願支付新台幣350萬元擺平民眾陳抗。林哲凌指示黃女居中協調處理,簽立不實的工程顧問委任合約,假造成本支出名目,製作不實的發票,企圖掩護資金流向,事後將現金分給部分陳抗居民。

另家光電業者在民國109年拜會林哲凌,並表達需要鄉公所多協助,也擔心建照相關程序有拖延,林哲凌再度透過黃姓女子充當白手套索賄,最後雙方達成400萬元的合議,並將現金交給林哲凌。

合議庭認為,鄉公所內是分層決行,可是林哲凌作為鄉長,對於鄉內的政務有最終決定權力,尤其是林哲凌與光電業者代表會面後,就透過黃姓女子拿取金錢,而光電業者也順利拿到建照並核准開工,因此認定有對價關係。

合議庭強調,光電對於口湖鄉的發展會帶來絕大的助益,尤其在光電經國家列為要推動的能源政策下,作為地方首長理應盡心盡力為在地謀福利,但林哲凌卻向光電業者索賄,讓公部門成為民間光電業者心中的夢魘,彷彿是雲林版的官場現形記。

合議庭審酌林哲凌的家庭經濟、收賄行為影響國家重要政策等因素,今天宣判,林哲凌犯商業會計法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貪污治罪條例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不法所得400萬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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