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水利局科長「揩油」廠商貪汙 關8年變3年半理由曝

聯合報 記者陳宏睿/台中即時報導

台中市男子林川瑜在林佳龍擔任市長時期,擔任水利局汙水工程科長,曾獲模範公務員,但他被檢廉查出,涉向廠商索車代步,藉此「揩油」,一審認定林涉貪汙,判刑8年,二審今宣判,認林已繳回犯罪所得,也自白犯行,因此撤銷改判3年6月,可上訴。

台中高分院今宣判,撤銷一審判決,認定林涉貪汙治罪條例收受不正利益罪,且否認犯行,判刑8年、褫奪公權4年,全案上訴二審後,合議庭認定,此案林已自白犯罪,且繳回犯罪所得23萬餘元,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3年6月、褫奪公權3年,仍可上訴。

檢廉調查,林川瑜前後任雨水下水道工程科正工程司、汙水工程科科長,因水利局2017年6月辦理汙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的設計及監造標案,由德眾公司得標,同年7月13日決標金額為749萬9618元。

檢調查出,林同年6月26日評選完後至7月11日議價前,在陽明大樓汙工科辦公室內,主動向德眾公司張姓負責人要求提供1輛車供他使用,張聽聞意會到林在索賄,為避免履約過程被刁難,只好以公司名義買了輛日產LIVINA轎車,開進陽明大樓交給林收受。

同年7月15日起,林把該車做個人代步工具,張還提供中油的車隊卡給他,又依林喜好前後又租VIOS、YARIS不同車型讓林更換開;後來廉政署中調組掌握情資,2020年11月17日持搜索票到場查獲。

一審審理時,業者坦承,但林雖承認有使用廠商提供車輛,但否認有收取不正利益,還說跟業者要車時,「沒說特別用途」,後來因故公私混用,沒有對價關係,林的律師也說,廠商提供公部門用車是陋習,張僅延續作法。

林川瑜(右)擔任台中水利局雨工科正工程司任內,曾獲得2016年模範公務人員,接受...

一審認定,根據行政院工程會、標案契約、台中市機關公務車採購要點,都沒有要求廠商需要提供車輛供公務使用,林收受業者車輛,往返住家、辦公室,甚至前往美容館、餐廳消費、宴飲,前往機場出國旅遊等,構成收受不正利益罪,依法判刑,業者或判5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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