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猥褻女工讀生32次 竟誇「妳現在舌吻第一名」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范姓男子開餐廳僱用未成年少女,趁帶少女添購食材或2人在廚房獨處時,親吻少女的耳朵、臉部,甚至還舌吻,犯案30次;台北地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判2年徒刑,得易科罰金。台灣高等法院今撤銷原判決,猥褻少女部分分別處1個4月、30個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但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則判8月徒刑。

被害少女2013年1月至5月間到范在台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的餐廳打工,同年2月范邀少女外出購買食材,卻在車內將舌頭伸入少女嘴巴。2月至5月間,范又在餐廳廚房舌吻、撫摸她胸部與隱私部位20次;同一時期,又利用「買菜」的名義載少女到內湖彩虹河濱公園的停車場猥褻10次,其中1次還拉少女的手撫摸自己的生殖器。

少女也曾擔任范的女兒家教,2013年9月間,范在青島東路住處強行親吻少女,並且上下其手,因少女不斷反抗,范才作罷。

范否認有親吻、撫摸等舉動,辯稱只有擁抱、牽手,不過少女指證明確,范在警詢、偵查時,也承認有幫少女按摩並接吻,還傳送「妳現在喇G第一名喔」等多則訊息。少女的親友證述她害怕、一直哭,高院認為可以補強、擔保少女的指證是真的。

高院認為一審沒有詳細勾稽全案證據,有些判范無罪或不受理,也沒說明30次犯罪的量刑差異理由和所對應的犯罪事實,因此撤銷改判。

范姓男子開餐廳僱用未成年少女,趁帶少女添購食材或2人在廚房獨處時,親吻少女的耳朵...

范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猥褻罪,處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猥褻罪,30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處8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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