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毒品犯警詢時「上銬」竟被視自白無效 販毒獲判無罪

聯合報 記者古和純/高雄即時報導

高雄李姓男子日前涉嫌以10包毒咖啡包3500元賣給盧姓少年,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過,檢警既無李男轉交販售的直接證據,李男偵訊時雖認販毒,但審判時卻矢口否認,並指出警訊時違法使用手銬,無證據力,加上證人證詞前後矛盾有瑕疵,李男為此獲判無罪。

判決書指出,李男於審判時辯稱,在警局跟地檢署雖承認在5月23日凌晨透過程男向盧男販毒,但被檢警逮捕時,早已吃了安眠藥,做筆錄時意識都不清。

李男律師在法庭上打臉檢警,因李男製作筆錄時,既無自殘、攻擊行為,也沒有脫逃意圖,根本無須上銬,他主張,李男筆錄在違法情況下作成,並無效力。

此外,李男後續接受檢察官詢問時,距警詢筆錄僅隔2小時,檢察官多以李男是否承認警詢內容為主,封閉式提問,僅能回應是與否,因此,李男律師主張,檢詢筆錄同樣不具證據力。

不過,製作李男筆錄的警員表示,從警30多年來,製作警詢筆錄是日常,只要是現行犯到案,一律上手銬接受詢問,尤其是毒品犯,就怕有無法預期的狀況發生,過去就曾發生過毒品犯毒癮發作跳樓摔死的悲劇。

「大部分的員警,都是這樣做的!」警員表示,過去從沒聽過合法性疑義。

警員說明,李男當時依毒品重罪現行犯逮捕,為防他脫逃,且當時人力不足,雖李男並未表現出自殘或攻擊行為,但在長達1小時筆錄過程中,李男並未對「被上手銬」表示意見,也未因上銬,自由意志受到壓抑,警指出,針對不同購毒者,李男會自主表達承認或否認,是按他的說詞製作筆錄。

基於遏止偵查人員違法取得證據之排除法則,確保刑事人員遵守法律及維護人性尊嚴與刑事訴訟程序正當合法,法院考量,李男所涉犯的毒品罪,並無手銬拘束李男的理由,因此,警詢筆錄中被告的自白屬「不正方法」,無證據能力,否則無異於鼓勵員警以「方便管理」為由,即可一律對犯罪嫌疑人上銬詢問,侵害人性尊嚴與基本人身自由甚為嚴重。

由於,盧男一開始指稱,當時是自己從住家下樓與李男交易,但之後有改口由程男下樓拿取毒咖啡包,且兩人說詞前後矛盾不一,從盧男與李男的通話紀錄來看,僅可證明盧男與李男確實在前一天有過通話,卻無法作為李男5月23日凌晨販毒的證據,法院審酌以上論述,判定李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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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方法院外觀照。記者古和純/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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